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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標題 |
病危時是否接受急救 |
摘要 |
問題 :
1.當病人求生意志薄弱 , 家屬抱持積極態度時 , 該如何決定醫療計畫 ?
2.訂定DNR的相關問題 :
(1)法律上在不同情境下, DNR是否應再三確認 ?
(2)如果家屬臨時撤銷DNR時,在法律上有效嗎 ?
(3)當家屬不在場時無人可確認時,可以進行CPR ?
(4)當DNR內容不符合CPR程序時,該如何處理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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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位75歲的女性,本身有類風濕性關節炎,慢性腎臟病,右腎結石(接受右腎切除) ,大腸癌(有接受手術治療),高血壓,支氣管擴張症,平日在本院門診就醫,於民國92起腎臟功能即慢慢惡化,於去年底開始即有尿毒症噁心,食慾不振的症狀,在門診中有告知病人洗腎的可能性,但因為病人先生之前洗腎的經驗不是很好,因此病人是持保留態度,這次病人因為呼吸困難,有發燒,尿量減少,咳嗽,來到急診就醫,以肺炎和慢性腎衰竭惡化而入院治療,入院後,因病情惡化,需要去加護病房觀察和洗腎的治療,但家屬和病人一開始不願轉入加護病房,並簽署不急救同意書(內容為同意要插管和急救藥物治療,不電擊,心臟按摩),經醫師解釋和再三考慮後,同意進入加護病房治療,而洗腎的部份,病人是不想洗腎,而家屬是希望可以藉由洗腎的延長病人壽命,之後病人和家屬同意洗腎,之後病情有所好轉,病人轉入普通病房照護,但這段時間內,持續有感染的情形,洗腎時血壓也不甚穩定,於某日上午病人突然心跳停止,呼吸衰竭,家屬並沒有在場,無法確認不急救同意書的有效性,當下醫護人員進行心肺復甦術,但生命跡象仍然薄弱,家屬之後趕到醫院,經與醫師討論後,決定放棄急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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